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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部门决算
编制说明
第一部分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概况
一、部门主要职责
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的主要职责是:承担国家和地方地矿资源勘查、区域地质调查、地质找矿综合普查、地质勘查及地质钻探、地质测绘等任务;承担公益性地质、基础性地质、成矿规律研究;承担水文地质勘察、水质分析;承担规模工程地质勘察、岩土工程勘察与施工、基础施工、工程测算、工程测量与勘查等工作;承担环境工程、地质灾害的调查、评价与治理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工作;负责地质矿产资源化验及岩土矿物检测;开展能源、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工作;开展地球物理勘探、地质勘查与监测、物探检测、地震安全性等工程物探勘查评价工作;开展海洋地质勘查工作;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,承担有关地质找矿专业技工继续教育;为地质找矿提供仓储服务,负责所需设备材料的保管和调配工作;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。
二、部门单位构成
根据决算编报要求,纳入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有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本级和二级预算单位共13个,具体包括: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本级、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、华北地质勘查局职工大学、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四地质大队等13个事业单位。
三、机构人员情况
根据上述职责,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内设11个职能处室。年末实有人员5045人,其中:在职人员2060人,离休人员34人,退休人员2951人。
第二部分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
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
一、关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说明
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55271.8万元,与2015年决算相比减少2180.1万元,其中:财政拨款收入37790.4万元,占68.4%;经营收入12311.9万元,占22.3%;其他收入2505.9万元,占4.5%。
二、关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说明
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55271.8万元,与2015年决算相比减少2180.1万元,其中:基本支出37735万元,占68.3%;项目支出2781.1万元,占5.0%;经营支出12129.4万元,占21.9%。
三、关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
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7837.8万元,比上年增加2579.3万元,具体情况如下:
1、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-医疗保障”3293万元,比上年增加89.8万元,其中:
“事业单位医疗”2170.1万元,主要用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。
“其他医疗保障支出”1122.9万元,主要用于医药费支出。
2、“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-国土资源事务”34544.8万元,比上年增加2503.9万元,其中:
“事业运行”34521.2万元,主要用于本部门基本支出。
“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”23.6万元,主要用于专项维修支出。
四、关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
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37733.3万元,具体情况如下:
1、“工资福利支出”22734.4万元,其中:
“基本工资”7659.6万元,“绩效工资”9277.8万元,“其他工资福利支出”246.1万元,主要用于工龄假补贴和防暑降温费等。
2、“商品和服务支出”5696.6万元,其中:
“取暖费”169.4万元,主要用于单位取暖用燃料费、热力费等;“电费”153.1万元,主要用于单位办公用房用电等;“福利费”148万元,主要用于单位职工体检等;“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”4191.3万元,主要用于计提国家资本金4000万元。
3、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”9302.3万元,其中:
“退休费”3619.4万元,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;“住房公积金”2425.4万元,主要用于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。
五、关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
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无机关运行经费。
六、关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
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、支出和结转结余。
七、关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政府采购情况
2016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总额225.2万元,其中:政府采购货物预算执行43.5万元、政府采购服务预算执行181.7万元。
八、关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预算绩效情况
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无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及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。
九、关于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2016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
截至2016年12月31日,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各单位共有车辆87辆,其中:一般公务用车17辆、其他用车70辆,其他用车主要包括地质勘探工作用车。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25台(套),其中:单价50万元(含)以上的通用设备9台(套)、单价100万元(含)以上的专用设备6台(套)。